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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迅猛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千变万化,办案人员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继续产生社会危险性,通常将其逮捕使他们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同时公权力的滥用导致我国“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等现象屡屡发生,对被羁押人员的权利造成了极大损失。自2012年以后,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断完善,2016年,人民检察院出台文件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应当对理念进行提升,不仅是保障人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而且侦查人员以及被羁押人员的理念也应当提升。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好的实施者可以让僵硬死板的制度“活”起来,所以不仅是制度本身设计理念的提升,更应该加强制度实行者甚至被羁押人员的理念。关于审查主体,应当让中立的法官做审查主体,保证审查主体的不偏不倚,也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关于审查标准,我们应当采取累积记分制对被羁押人员进行评估,让他们的社会危险性可以量化,让评判标准更加明朗可操作。关于审查程序,本观身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保证人权,制约公权力的措施,因此我们应当让这种原则落实到实处,比如审后救济权利的健全,甚至更改羁押措施以后的跟踪教育,以及后续的察也需要完善。其次,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层面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中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各组调研数据,以及各个图表所体现出来的信息,发现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适用层面的不足之处,比如法律意识不足、相关立法缺位以及权力配置失当等,借鉴各国的优秀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路径。最后,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改进研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其一,提升基本理念,完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提升羁押人员以及审查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其二,注意审查主体的规范,保证法院与检察院的主体地位;其三,对审查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量化,提升可操作性;其四,改造审查程序的运行机制,构建复审程序,让审查程序公开透明;其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内外协调机制,实现内外联通,丰富羁押替代性措施,强化律师的帮助,让整个内外机制串联起来,使制度的功效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