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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起源于先秦儒家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论说。我国《法学词典》对它的解释是:在中国旧制度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我国古代文献将它解释为:亲属的一方存在过错时,作为亲属的另一方保持沉默,虽然知道事情真相,但为了顾及血缘亲情而不去主动告发和作证。因此,孔子对“子证父攘羊”的做法提出批评,进而提倡“父子相隐”。孟子也假设舜父杀人的故事,认为作为法官的阜陶不会因为是天子的父亲犯罪而徇私,而作为“子”的舜一定会“窃父而逃”。在这里孔孟都把如儒家的血缘亲情放到了一个优先的地位。“亲亲相隐”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处于道德的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到了唐朝开始才实行“礼法结合”,实现了儒家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对接。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体现了“情”与“法”、“公”与“私”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使个人在面对亲属犯罪时陷入两难的困境:选择告发亲属会违背亲情伦理,不告发则违背社会正义,在被希望维护亲属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中陷于尴尬和不安。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矛盾,“亲亲相隐”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诸多关注与探讨。很多反对孔子“父子相隐”的论者认为,“亲亲相隐”所提倡的是包庇亲属,赞同“亲亲相隐”就是鼓励把家庭亲情凌驾于社会公义之上甚至认为赞同“亲亲相隐”就是腐败行为。因此,在现代,儒家“亲亲相隐”的主张被冠以了家国不分、公私不别的罪责,从而似乎使得儒学思想失去参与现代社会建构的话语权的资格。表面上看,“亲亲相隐”似乎有违于社会公义,与现代所倡导的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取向相违背。但事实上,“亲亲相隐”在调整社会矛盾、平衡人伦关系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的实施更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能体现出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本文试图以儒家的文本为依据,澄清当下不少学者对“亲亲相隐”问题的误解,阐述了该制度的可行性及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