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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而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身份犯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身份犯更是比比皆是,贯穿于刑法分则的各个章节,但我国刑法总则却没有身份以及共犯与身份问题的规定,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资源对于妥当解决共犯与身份问题的需求处于短缺状态,理论上的相对滞后将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尤其在解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犯罪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在,一是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二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性质。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全文共约3万余字,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刑法理论上阐述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通过对共同犯罪基本理论、身份犯基本理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理论、相关国外理论与立法等法理研究,指出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以及共同正犯的性质。并分析了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指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别是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引入部分犯罪共同说。第二部分,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问题。首先说明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例以及各种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规定。同时本部分通过对两起案例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明确笔者的处理意见,即无身份者原则上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某些实行行为的特殊性,也存在无身份者不能成为有身份者的共同正犯的例外情形。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时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在对众学说进行分析利弊后,笔者认为,身分犯说不仅符合共同犯罪定罪的原理原则,而且符合身份犯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原理贴切。根据身分说,其一,在没有与非身份犯对应之罪时,只能以职务犯罪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其二,在有与非身份犯对应之罪时,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既构成非身份犯罪的共犯,又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