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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法律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承认其作为平等法律主体资格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探讨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问题,全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关于罪犯的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问题:第一,文章首先界定了罪犯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外延;第二,回顾了关于罪犯民事权利问题的历史发展,特别指出了其与各种刑罚观的联系;第三,文章对各种刑罚观指导下的关于罪犯民事权利问题的理论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文章对罪犯的民事权利的特性进行了分析说明,罪犯的民事权利与一般公民相比既有共性,即普遍性,又具有它的特性,即特殊性。最后得出关于罪犯民事权利的一般结论,即对罪犯的民事权利既要保护也要限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统一于对罪犯的惩罚改造工作。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罪犯的民事权利。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一是罪犯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二是罪犯不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来说,每部分又具体从我国的实践出发结合具体例子,指出了在实践中作的比较到位的地方,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根据前面的论述,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更好的指导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第四部分为结论,总结了全文,得出了应当保护罪犯的基本民事权利,限制剥夺其奢侈性民事权利,以更好的改造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