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规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ck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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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重大决策事项是在政府“行政自制”理论的倡导,政府近年来频繁决策失误的压力,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浪潮三者合力冲击下的产物,非行政法学理论逐步发展的结果,而在此情形下,重大行政决策体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便在于其“重大性”。重大决策事项作为廓清重大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之媒介,厘清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载体,对其的研究分析不仅关系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价值实现,而且事关重大行政决策体制在行政法领域中的独立地位,至关重要。  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首先就要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综合分析,笔者认为,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相对人人数众多、与本区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性、全局性和综合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要廓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划分,首先要解决的便是重大决策事项与政党的“重大问题”、人大的“重大事项”的区分问题。政党的“重大问题”决策主要体现在制定方针、政策上,直接约束对象为本党党员,其不能直接作用于公共事务;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上,人大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政府具有执行权和具体的行政管理决定权,故政府对其欲做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主动提交至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审议。  目前,我国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规制现状并不乐观。通过分析已出台的关涉重大决策事项的地方政府规章和事项清单、年度目录等法律性文件可以发现,重大决策事项在其法治化过程中虽已实现初步类型化,但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观念上,政府对其缺乏应有的关注。在主体上,确定事项“重大”标准的主体规定并不合理,事项清单的制定主体也过于宽泛。在事项范围的实体规定中,存在着重大行政决策用语不统一及运用混乱,与人大职权不分,无“重大”量化标准,政府规范内容雷同及存在根本分歧事项等问题。在程序设置上,其也存在着事项最后确定主体单一,公民参与权无保障,文件出台时间不合理等问题。在文件效力上,其也存在规范性文件等级低,以致实效十分有限的情况。概而言之,法律目前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规制基本处于混乱而无力的状态,重大决策事项从权限划分到厘清“重大”范围均处于进展甚微的境况。  基于此,立足于我国重大决策事项的行政法治现状,文章提出从观念层面、主体层面、技术层面和规范层面四个角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行政法治体系进行完善。文章认为,就观念而言,重大决策事项作为科学构建重大行政决策体制的基础和前提,理论界及各级政府都应给予充分关注;就主体而言,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主体应限定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确保决策事项的“重大”属性;就技术层面而言,在实体部分,应立足于现今已类型化的重大决策事项,分类量化“重大”标准,并依据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分别确定事项范围的规范形式,以统一我国在此领域的混乱局面。在程序部分,应在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与确认环节就让公众参与,以奠定重大行政决策体制构建的合法性根基;就规范层面而言,应立足于我国此领域法律性文件实效甚微的状况,在中央性文件中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统一规定,或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立法性文件,以确保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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