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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带有雇佣性质的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危害日益严重,不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雇佣犯罪的研究都还很薄弱,有效打击日益严峻的雇佣犯罪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目前,我国理论界在讨论雇佣犯罪时,总是用既有的犯罪形式来理解雇佣犯罪,有的将雇佣犯罪归于共同犯罪;有的又将雇佣犯罪仅理解为教唆犯罪。这些理解缩小了雇佣犯罪的涵盖范围,不利于对雇佣犯罪问题的整体性研究,影响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深入研究雇佣犯罪的.性质、刑事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雇佣犯罪是一种有着特殊性质的犯罪形式,其中不仅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而且有非共同犯罪的形式;其中不仅存在教唆犯、组织犯,也存在实行犯、帮助犯和间接正犯。认清雇佣犯罪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雇佣双方的刑事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雇佣犯罪的具体案例入手,确定了雇佣犯罪的概念,试图揭示雇佣犯罪的性质,尝试从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两个方面出发,根据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雇佣犯罪中雇佣双方的刑事责任进行具体探讨,以期对雇佣犯罪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即林xx雇凶杀人案。第二部分是案情,主要介绍了林xx雇凶杀人的过程。第三部分是案件焦点。本案焦点是雇佣犯罪的范围、雇佣双方的犯罪性质和雇佣双方的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争议与分歧意见,主要是雇佣犯罪定义的争议及分歧、雇佣犯罪性质的争议及分歧和雇佣犯罪中雇佣双方刑事责任的争议及分歧。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该部分是全文的中心,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本文的研究结论。第一结论主要是雇佣犯罪的概念。通过对几种关于雇佣犯罪概念的分析,在科学确定其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雇佣犯罪的报酬是否仅体现为金钱以及雇佣犯罪是否完全属于共同犯罪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给雇佣犯罪下了一个准确的定义,认为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以给予或允诺给予某种利益为对价,要求受雇方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来达到其目的,受雇方在此犯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来获得约定利益,从而雇主单独构成犯罪或雇佣双方构成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了雇佣犯罪的特征。第二结论主要是雇佣犯罪的性质。从雇佣犯罪的性质厘定入手,结合具体的案例,评析了共同正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和间接正犯等的犯罪性质。笔者认为,雇佣犯罪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也存在组织犯的情形。雇佣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雇佣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存在交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共同犯罪,但也存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不能简单的把雇佣犯罪视为共同犯罪的从属。第三结论主要是雇佣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针对文中具体案例,从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雇佣双方的刑事责任。根据共同犯罪的分类,从共同正犯的角度分析了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实行过限问题;从教唆犯的分类入手,具体分析了案例中教唆犯的类型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分析了被教唆犯实行过限时的刑事责任;从对组织犯的界定,分析了案例中组织犯的存在及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分析了实行犯实行过限时组织犯的刑事责任;还分析了雇佣犯罪中存在帮助犯的情形。最后分析了雇佣犯罪中存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并分析了雇佣犯罪中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