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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问题仍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的重要议题,政府债务风险可能造成国家经济的衰退,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进而引起社会动荡。从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达10.89万亿。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不明、程序不清、违规举债且债务管理混乱,是造成近年来我国地方债务规模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控制我国急速增长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立我国地方政府规范的阳光化举债融资机制,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议,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利后,在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发债机制与债务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样存在可能引起债务危机的风险。在此,在分析地方政府自主发行政府债券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建立我国规范的、透明的、阳光化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本文首先阐述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合理性以及历史沿革,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经历了从禁止发行到中央代理发行,再到自行发债试点阶段,最终,法律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权利。其次,本文论述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公共产品理论、代际公平理论是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理论基础;《预算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基础。地方政府自主发行政府债券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和发债机制还不成熟,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容易产生发债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举债冲动的刺激,容易产生滥用发债权,盲目发行政府债券;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债务资金用途不合理;信用评级不能反映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中央与地方政府偿债责任不明易发道德风险;地方政府违约处理机制缺失以及目前已有的风险防范建议仅有原则性论述,不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最后,针对文中分析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防范地方政府自主发行政府债券的风险。首先从发行制度上完善,包括严格预算管理、对发债主体、程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使政府财务更加透明;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实时动态的掌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引入保险制度和建立偿债基金,以提升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最后,完善我国的干部考核机制和建立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希望通过系统分析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更加成熟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举债融资机制,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破解了我国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造成的地方政府资金困难,加快推进我国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地方政府基础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