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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来雾霾天气的增加及其人们对可吸入肺中颗粒物即PM2.5的热议,大众的视线重新聚焦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重经济轻环保”的思路使得环境危机越来越严峻,环境侵害案件频发,人们也开始热衷于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的带动下,《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增加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条款,赋予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起诉资格,使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时有了立法指导。这是法制的一大进步,但是本文认为,国家在设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时仍过于保守,应当放宽诉讼门槛,将公民纳入其中。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混乱状态,有的法院鉴于公民的监督权而受理了案件,但大部分法院受制于传统诉讼法中“直接利害关系”理论,以原告不适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公民既享有环境权利又负有环保义务并且环境公益诉讼在刑事领域、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都有涉及,而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里,公民都是正当当事人。诉权是诉讼的前提,因此探讨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问题,确定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对整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也有深远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问题,主要运用理论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文章简要分析了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存在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合法依据和国家保护和鼓励公众参与原则,从正面分析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指出了公民享有诉讼资格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的不足,从反面对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作了论证。本文着重分析了公民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案。由于现行立法的缺位和司法制度的缺陷,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面临着无法可依,恶意诉讼,无法获得环境信息以至于无法参与环境事务的管理的现实障碍。而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都已发展成熟,并且取得良好效果,尤其以美国公民诉讼表现突出。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设计,可以帮助我国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诉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