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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现象是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民间、非正规化领域,社会大众对于品牌产品和主流文化进行模仿或戏谑,具有仿造性、快速性、平民化特点,并不乏创新之处的-种动态的社会现象。依“山寨”现象的发展演变过程和涉及的领域,可以划分为“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在“山寨”产品中,依据是否存在仿冒行为,分为含仿冒部分的“山寨”产品和不含仿冒部分的“山寨”产品。在“山寨”文化中,依据是否用于营利,分为用于营利的“山寨”文化和非营利的“山寨”文化。“山寨”现象兴起的原因有市场的需求,人性的需求,互联网的普及,技术条件的成熟和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其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山寨”产品给社会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山寨”文化对主流文化的改进和完善有鞭策作用,但其对主流文化的借鉴、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给主流文化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山寨”现象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等同于盗版、假冒伪劣,而是一种模仿创新。含仿冒部分的“山寨”产品有些可能侵犯品牌厂商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些则有侵犯品牌产品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键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社会公众有无误认;还有些可能侵犯品牌产品厂商的软件著作权。不含仿冒部分的“山寨”产品在性质上是一种模仿创新,符合知识产权文化的要求。因此,对“山寨”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需要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引导有侵权可能性的行为和积极保护其中的创新成分。用于营利的“山寨”文化有侵犯被模仿对象的著作权的嫌疑,同时有必要引入商业形象权,防止有些用于营利的“山寨”文化对名人的形象权的侵害。非营利性的“山寨”文化需要把握合理使用的限度,平衡著作权人和表达自由的关系。因此,对“山寨”文化进行规范化管理需要保护、鼓励“山寨”文化中的原创性并积极引导“山寨”文化中有侵权可能性的行为进入合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