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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体系,农民除了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实际承担增值税税负以外,还要缴纳专门针对农业的“三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种摊派以及收费等地方附加。这种税制安排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广大农村的长治久安。近年来,人民对统一城乡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了已实行4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标志着传统的农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同时也为统一城乡税制的落实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历史机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深入研究统一城乡税制,对完善税收的调节功能,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以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在阐述税收公平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城乡税制的经验及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而深入地论证了城乡税制统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进一步分析当前城乡税制统一的有利因素及制约因素。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城乡税制统一是必然的趋势,虽然现阶段我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的时机尚不成熟,但这并不表明统一我国城乡税制的改革一定要等到这些条件都具备以后才能进行。为了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城乡税制的改革安排应符合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我国农业的特殊国情,在既有的工商税制框架内进行,进一步取消一切针对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歧视性税制。
本文认为应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体系;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农业特产品,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对农业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合并,推出统一的土地税。与此同时,应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一些税种,例如城乡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保税等。此外,我们应遵循国际惯例,对农民及农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当然,统一城乡税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除了财税部门的改革以外,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配套改革,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例如: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机构改革、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