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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作为证券发行的方式之一,是对证券公募的有益补充,其在便利筹资和节省发行成本等方面具有其他筹资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且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被多数国家及地区广泛运用。具体我国而言,从发展证券市场初始起,私募发行的相关实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就一直存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我国私募发行往往存在着“私募发行公募化”的误区。现今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时期,我国对私募发行做了大量探索,虽然还未形成系统、共性的制度规范,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已为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预留了空间。因此,本文以“法律视角下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初探”为题,拟从以下五个部分予以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共包括了五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间接指出了对此问题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二是文献综述,从国外、国内两个方面阐述了对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研究现状;三是主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四是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五是基本概念的界定,通过对美国和我国《证券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界定了证券及私募发行的概念,并对私募发行制度所具有的三个要素进行了阐述,其三要素即是:私募证券的发行及转售必须针对特定对象、采用特定的方式、特定对象购买私募证券必须以投资为目的。通过绪论部分的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相关问题是值得研究的,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证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是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运用经济学理论来进行分析,从交易成本与信息效率方面说明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所拥有的优势。首先从交易成本看,私募发行较之公开发行节约了大量费用,具体表现为:私募发行特定对象的限定、发行方式的限定等方面;其次从信息效率看,以“信息不对称”的理论为出发点,阐述了在信息效率方面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二是分析了私募发行的法律价值。笔者认为私募发行具有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效率价值体现在其筹资便利、发行成本低等方面,公平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衡平筹资便利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除此之外,又从私募发行制度的独特性出发,提出了私募发行制度体现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相统一的理论,并且笔者还指出,若在证券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私募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体现效率价值优先;若在证券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在更多地考虑公平价值的基础上,适当体现效率价值。第三部分是典型国家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分析。在本部分的撰写中,笔者仅以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制为参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一是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概述,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产生历程进行了略述;二是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之法律框架,在对此内容的介绍时,笔者主要分析了1933年《证券法》第4(2)条、1982年《D条例》以及1972年《规则144》与1990年《规则144A》这四个规范中有关私募发行之相关规定。三是对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简要评析,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论证了私募发行制度之所以在美国运行成功的三个因素,即融资便利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均衡的立法理念、多元投融资并行的体制模式以及市场主导与证券监管相协调的立法模式,这些对于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第四部分是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考察。首先,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相关规范与实践进行了阐述,主要从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法人以及基金的定向募集方面进行了分析;其次,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分别从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私募发行相关法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分析,并指出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准私募现象”,虽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尚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私募发行,但都是对私募发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最后,笔者又从实践层面、监管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具体制度层面,对我国的私募发行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并指出构建较为完善又健全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之设想。这也是本文的重心所在。本部分首先从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三个方面,强调了在我国构建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又定位于我国的证券审核机制,通过分析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优缺点,笔者指出,在监管原则上,要想发展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一定要在对私募发行实行核准的基础上,增加例外规定,即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实践中逐步实现私募发行监管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再由注册制向豁免注册制转变的理念。再者,笔者又从私募发行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着手,分别从发行人资格界定、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界定、私募发行方式界定、信息披露界定、转售限制界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构想。关于此点内容,文中都对各个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一定的规范建议。最后,笔者又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制的要求。除了上述的论文的主体部分外,结语部分是对全文内容的一个概括性总结,强调了证券私募发行规范化与合法化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更是保护中国金融安全的需要,因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重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证券私募的现象与问题,建立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1、比较系统的论述了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基础理论。笔者不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还从经济学角度解析了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理论基础。2、从宏观上,对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在制度层面上、事实层面上进行考察、分析,以期形成对于证券私募相关制度的实况了解;从微观上,系统的研究了证券私募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理性的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议,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以便回应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较为微观的私募发行问题。由于资料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国外的资料,在加上本人写作能力及知识水平的局限,对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某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甚至对某些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初始阶段,这也是本文的弱点所在。此外,本文的研究也未囊括所有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和细节,这些都是将来有待于继续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