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e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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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简称AIDS)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简称HIV)引起的能够损毁人体免疫系统从而引起一系列条件致病菌感染和肿瘤发生,最终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从1981年在美国第一次被发现之日起就以骇人的速度在世界蔓延。遗憾的是,目前尚无药物可以治愈该种疾病,仅仅只能通过各种方法延缓患者的生命。因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以及艾滋病犯罪的隐蔽性,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HIV犯罪,对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然而,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刑事法律条文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只在2017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仅对通过“性”途径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其他类型的故意传播行为仍无规定,以致理论界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定性争论不休,司法实践对其定性也不统一。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定性问题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由于过失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可谴责性,因而,本文所说的传播艾滋病全部指的是故意传播的行为,不包括过失传播的行为。在结构上,本文正文一共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引题篇,通过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来引出笔者想要研究讨论的问题,共两节。第一节是对一个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与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简要介绍;第二节介绍了该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看法,由此引出笔者的思考。第二章是整篇论文的核心。本章介绍了目前我们国家存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主要行为方式以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笔者将该章分为两小节。第一节介绍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要传播方式,一为“性”传播方式。即通过卖淫、嫖娼的方式或夫妻、情侣之间以及一夜情、强奸等方式故意传播;二为“扎针”、“抓咬”、“共用注射器具”等方式;第二节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属性进行梳理,分别介绍了理论和实务中对该类行为的不同定性主张的原因以及每种主张的不合理之处。理论和实务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主张主要有五种,分别为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三章阐述了其他国家关于艾滋病的立法规定及经验借鉴。艾滋病是一种全球性疾病,各国都承认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现实危险,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域外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用法律进行规制,虽然规制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每种方法都取得了不错的治理效果,值得我国借鉴。因篇幅原因,笔者主要列举日本、美国的相关立法及经验借鉴。第四章介绍不同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定性及完善认定之途径。通过前三部分的研究分析可知,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无法用现行的单一一个刑法罪名来定罪量刑,目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完全涵盖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类型,又因为防控艾滋病犯罪已经迫在眉睫,而增设新罪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因而笔者建议对不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方式以现有刑法的不同罪名认定,同时通过发布科学的指导性案例和规范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认定,以此来规制艾滋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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