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所记回回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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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八个部分:绪言、第一章“‘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案例”、第二章“‘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案例”、第三章“‘乱言平民作歹’和‘番禺县官保放窃贼’案”、第四章“《元典章》中两则有关回回官员的案例”。正文之后是附录“元‘回回哈的司’再探”、小结和参考文献。绪言。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缘由。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统一政权,在其疆域内,生活着蒙古人、汉人、回回人等诸多民族,而其中的回回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群体。同时《元典章》中也收录了不少涉及回回人的案例。将《元典章》中具有代表性意义且史料价值相对丰富的回回人案例集中起来研究,将有助于了解元代回回人的真实状况以及回回这一民族因素在元代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第一章“‘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案例”。本章主要从收继婚、回回婚姻缔结的形式要素、聘礼、回回婚姻纠纷中聘礼的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这一涉及回回婚姻的案例进行了讨论。讨论过程中,对汉、蒙两族的婚姻习俗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自成吉思汗时起,蒙古统治者就制定了“各依其俗”的规定,并将之作为统治疆域内各民族处理本民族内部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稳固了当时的统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回回民族采取有别于其他民族的处理方式(主要指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更多地是基于对其民族传统和法律的尊重,而非是要给予其特殊的优待。蒙元统治者也曾试图在全国统一推行蒙古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在汉人中强力推行收继婚等。为此,蒙元统治者不仅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着力推行,但这些规定严重违背了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从而遭到了强烈的抵制,最后均不了了之。由此可见,在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对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必要的尊重,这是各民族和睦共处的核心所在,反之则极易引发民族矛盾和冲突。第二章“‘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案例”。本章主要从相关史实的分析、“做速纳”一词的争议,以及禁令背后的政治博弈等方面对这一著名的案例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讨论。关于此案,前辈学者讨论较多,研究成果也极为丰富,本章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主要尝试从回回的民族性因素来分析此条禁令。对回回人、蒙古人不同的宰杀牲畜的方式进行了对比,发现学界广为征引的多桑对蒙古宰杀牲畜方式的描述实际并不准确。进一步佐证了做速那就是行“割礼”,而非“圣行拜”等其他意思。同时对学界关于此条禁令背后所蕴含的政治背景进行了归纳。蒙古统治者实行统一的蒙古屠宰法,并对回回人做割礼的传统进行了限制。这有别于上一章中或明或暗强制推行蒙古法的做法,不是单纯的民族性冲突或为了提升蒙古人的统治权威,而是更多地出于大局的考虑。因为回回的这种民族特性已经影响到了其他民族的生活,比如因不吃蒙古法宰杀的羊而给驿站的站户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做割礼有违其他民族的传统。因而统治者才从“各依其俗”转变为在法律上对包括回回在内的穆斯林进行有针对性的限制。这条禁令表明,蒙元时期的回回并未因其民族性而受到政府的优待,相反有时还因此遭到打压和限制。类似的禁令实际早就存在,但在此条禁令颁布之前一直未实际执行,这亦能说明蒙元统治者在法律实践中是考虑到了回回的民族性的因素。但当这种因素与整个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这种民族性不仅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反而要受其限制。第三章“‘乱言平民作歹’和‘番禺县官保放窃贼’案”。本章主要探讨了普通回回人在不同群体心目中的形象,并就其所适用刑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讨论。作为色目人中的一种,元代的回回人大多善于经商,精通天文、医术等,政治和经济上受到蒙元统治者的重用,部分人还与皇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其他民族的心目中,回回人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形象存在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普通回回人,在刑事方面并不享有多少优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到大致这样的认识:蒙元时期的回回人和汉人、蒙古人等适用的刑法其实是一致的。第四章“《元典章》中两则有关回回官员的案例”。本章主要就元代回回官员适用法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讨论。通过研究发现,回回官员并不一定都享有法外之特权,相反蒙元政府在录用回回官员时,对其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于一些通过荫叙为官但汉文化素养未达到其所任职位要求的回回官员,元政府亦会将其革职。从这一角度来说,元政府在实施与官吏任免相关的法律时,民族性因素的影响是逐渐减弱的。附录:“元‘回回哈的司’再探”。此部分主要从“哈的”的含义,哈的、答失蛮与社长,回回哈的司的沿革等方面对元回回哈的司这一机构进行了探讨。根据对相关史料的分析,对回回哈的司的设置时间做了限定,并认为回回哈的司在元末并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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