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笔者对近年来纸质媒体公开报道过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梳理,在总结这些案例的基础上将案例中的环境群体事件分为两种类型:风险预防型环境群体事件和权利救济型环境群体事件。不同事件类型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诱因。笔者认为:权利救济型环境群体事件尽管多因环境污染引发,但其实质应该交由传统的民法学去解决,现有的法律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只是这些法律制度在现实中运行的效果被大打折扣而已; 在探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时,学界认为把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或“环境问题”等范围,笔者借鉴台湾学者萧新煌教授对环保运动分类方法,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范围进行扩展,笔者认为因践行环保理念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并依此对环境群体性事件重新定义。 对比风险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运动,笔者发现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邻避设施是为公共利益不得不建,而风险预防型环境群体事件中所涉设施却并非全是公共设施。以昆明PX项目作为风险预防型环境群体事件的代表,笔者对事件的发生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与石化企业之间的“亲密无间”,导致原本应该是民众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演化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政府在事件发生前后的态度、应对措施值得反思;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严重不足、缺乏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保障机制;事件中“一闹就停”的结局“规律”发人深省! 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环评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和完善经济补偿制度,改变政府环境行政决策模式等方面入手应对事件的发生。 环评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唯一一次了解与项目相关信息的过程,其为公众参与搭建了一个平台,但现实中环评的作用却大打折扣,环评机构信任度低、公众对环评制度的熟悉度低、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信息公示方式、公示时间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环评流于形式,丧失了其“提供各方评判项目环境影响的依据,构建并主导公众参与的平台”的作用。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严重不足,导致民众参与环评和环境决策的程度还很低,总体来说,尚停留在“不是参与的参与”和“象征性的参与”阶段,离“有实权的参与”还有巨大的差距,因此必须通过建构具体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得以落实。 在涉及到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和经济补偿机制方面,政府仍然沿用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应对环境群体事件仍以打压为主、鲜有理性疏导,这与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极不相称。此外,“唯GDP”的政绩观也需要调整,民众需要更多的“蓝天白云”。具体来说,引入中立第三方,构建多方参与平台;在项目建设前的利益补偿阶段,政府要多点选址,而最终的决定交由企业和民众协商。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白,由于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加上观念与制度惯性作用等原因,风险预防型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我们相信,如果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政府环境行政模式有所改变,经济补偿机制能够实施,事件发生的频度和规模定会减弱,这方面国外已经有实例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