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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方面是高扬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教育优先、教育公平的理念或口号;一方面是陷入教育法是“软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的现实境遇。如何跨越教育法理念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把“文本上的教育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教育法”,把“死的静态的教育法”激活为“活的动态的教育法”,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要重大的现实命题。教育法运行的研究便自然成为本文的选题。
本论文首先梳理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把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概括为“创制-逻辑”、“自生-逻辑”、“自生-经验”、“创制-经验”等四种研究范式。并对四种法学研究范式做了点评。然后,着重研究了由美国社会法学派集大成者庞德开创的社会工程理论,解析了社会工程理论的内涵和要素。同时研究了与社会工程理论相关的公共服务理论、生存照顾理论,控权理论等,以期为本论文的研究寻找一个适切的理论铺垫基础。
研究发现,以强调法律运行效果而著称的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比较适切,其与以分步实施、层次分明为特点的政策分析的经典分析框架阶段启发法具有内在的兼容性。在社会工程理论和阶段启发法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笔者建构了一个新的政策分析框架:社会工程链分析框架。在社会工程链分析框架的统帅下,政策分析法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方法,同时运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案例法、比较研究等方法相辅助。实证分析了义务教育法的立项、建构、实施、评估以及修改等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周期。
对义务教育法的议程设置、建构与合法化、实施与评估等运行的四个阶段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考察研究。发现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时,缺少科学合理立法理论的指导,没有运用专门的立法技术,政府自身主导义务教育立法,致使所立的义务教育法很大程度上都是原则抽象、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结构欠缺的政策教化语言,可操作性不强;义务教育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失学儿童执法监督的空白化、义务教育行政给付的欠缺化、司法监督教育行政的障碍化等缺陷;义务教育法在我国的运行状况远非像各级政府上报的那样乐观,民间对义务教育法的满意度、义务教育法运行的效果的评价、甚至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效果的预测等不太令人满意。因为,不少贫困地区仍然存在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流浪儿童辍学现象严重、城乡义务教育质量进一步拉大、迫切实现教育公平等问题突出存在。更为甚者,一些地方至今“顶法作案”,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收取学费。
本研究把义务教育法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纳为一个核心问题——行政违法。正是政府的行政违法导致了义务教育法运行的不畅。之所以滋生政府的行政违法现象,根源在于由政府垄断的缺乏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的立法,很难产生优质的教育立法;拒绝司法审查的介入,致使政府的行政违法无拘无束;由政府自身评估法律实施的效果,其可信度值得怀疑。缘于政府对政绩的追求,一些地方上报的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指标严重存在虚报和缩水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义务教育法运行的真面目。民众强烈呼吁司法介入教育行政的审查,用稳定的司法权控制恣意的行政权。
既然行政违法制约了教育法的运行,必须对行政违法进行控制,控制行政违法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构建行政控权的法律制度。国外的教育法大都是在福利行政、服务行政的背景下诞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法就是行政控权法、行政服务法。通过对法、德、美等国以及台湾地区教育法的考察,发现他们的教育法都是以控制政府行政、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为已归的。运用法理学关于部门法的定位标准,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教育条款、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主要的教育法律都应该归属到行政法范畴。其立法的旨趣也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只不过在具体立法操作中缺乏立法理论的指导和立法技术的运用。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功能在于建构一个具有法律刚性力的核心制度,以实现教育法律制度对价值认同、教育行动、教育机构的整合。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论文提出,通过实行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立法源头上改善教育法运行的不畅;建立程序对行政的监督机制,以实现政府自身的约束和民众对行政的监督;建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控约机制,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构建由社会中介组织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社会监督机制;实现社会组织对行政的监督和制衡。多种举措齐心协力打通阻碍教育法运行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