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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舍勒(1874—1928)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的思想涉及伦理学、宗教哲学、社会学、政治思想、形而上学和哲学人类学。在舍勒广泛的研究领域中,秩序伦理学的思想处于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对舍勒伦理思想的研究中,秩序伦理的研究被忽视。这种情况与秩序正在成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的关注焦点是不相称的。因此,对舍勒的秩序伦理学的深入研究是有其理论价值和时代价值的。舍勒的秩序伦理学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基督教的爱的理念和奥古斯丁的“爱的秩序”。爱是基督教道德的核心。基督教爱的教义包括上帝对人的爱,人对上帝的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爱。上帝作为最高的存在本身就是爱的化身,正是由于上帝的爱的无限充溢,上帝才创造了世界,并把爱传递给人。舍勒认为基督教的爱的理念是现代人走出精神困境的道路之一。奥古斯丁把爱看成有理性的人正确使用他们的自然能力的道德原则。他通过确立“有用”和“正当”两种价值来说明爱的秩序,使用有用的东西和享用正当的东西。舍勒集成了奥古斯丁的爱的秩序思想,但是他对爱的秩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划分。其次是尼采和伯格森的生命哲学。尼采认为怨恨是基督教道德产生的根源,他强调的强力意志要重新张扬人的生命强力,使人的生命力走向强大。尼采认为人是单一的生命的强力意志,作为经验主体和历史主体,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创造价值。舍勒认为人是由感官生命和精神人格组成的复合体,只能通过自己的精神人格去发现客观的价值及其等级秩序。伯格森认为,真正的实在是在时间中的绵延的生命之流,是我们通过直觉把握到的。只有人在内心的体验中,作为真正实在的生命之流才能把自身作为整体呈现出来。舍勒所倡导的哲学态度与伯格森是相似的。再次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胡塞尔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使主体摆脱预先的假设凭借本质直观发现事物本质。舍勒从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吸收了本质直观的还原方法,用直观的态度去发现世界的本质,他的秩序伦理学就是建立在现象学直观的基础的。舍勒的秩序伦理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价值及其等级秩序。价值既不是一个事物的属性,也不是一个逻辑抽象,而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它是在具体的事物或行为中呈现出来的,在我们意向性行为中直观的被给予,又独立于价值主体和价值载体的先验事实。舍勒基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发现了价值之间的四个等级秩序,并且在不同的价值等级之间还有客观、合理的的价值尺度。人按照先验的偏好法则追求等级较高的价值并从中体验到一种道德上的善。第二,爱的秩序。人首先是爱的存在,才是认识的存在。舍勒认为爱并不是盲目冲动的,而是有其自身的客观的价值及其等级秩序。在爱的价值及其等级秩序中,人与世界是共存的。上帝通过爱创造了世界,爱的秩序也是随着上帝的创造而出现的。爱的秩序就是上帝的秩序,即是偏好神圣价值胜于精神价值。第三,人格的秩序。舍勒根据先天的价值等级和爱的主导形式,把人格区分为五种纯粹的人格类型。在这五种纯粹的人格类型中,前一个人格楷模在价值上都高于后一个人格楷模。舍勒强调了作为善待人格内在的主体性价值,高度肯定了具体的人格存在的自我价值和尊严。舍勒的秩序伦理学的当代价值:舍勒的秩序伦理学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理论和现实的积极意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本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在短时间内还难以解决,而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就会演变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秩序伦理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