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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2003年7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为进一步贯彻《决定》做好新农合试点工作,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试点县(市)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根据《意见》要求,各试点县(市)普遍建立了合作医疗的业务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了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并投入了管理成本。但由于缺乏政策、理论、技术和方法上的研究和指导,致使大部分试点县(市)还不能做到合理确定经办机构职责、人员编制,不能科学确定管理成本。当前,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已出现了多种机构经办与管理合作医疗的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成立专门的县级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新农合的业务管理,为便于讨论,把该经办机构管理简称合管办管理模式;(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部分或全部负责新农合的业务管理,把这种经办与管理模式简称医保中心管理模式;(3)商业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把这种经办与管理模式简称保险公司管理模式。目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对现行的不同机构经办与管理合作医疗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比较,找出各种机构经办与管理合作医疗的优势与不足,筛选出优化的经办机构管理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