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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发展紧密相连。从计划经济时代开始,国有企业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度。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党组织通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发挥其政治领导作用。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发现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始终不变的基本原则。发展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最大特点。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原则,必须以一以贯之。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治理具有兼容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可以实现国有企业党组织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党的领导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具有兼容性,没有破坏反而改进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当前党的领导参与国有企业的治理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包括党组织主体资格和性质缺乏法律确认、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缺乏配套法律规定以及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途径存在障碍等。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障碍,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应该用法律确认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范围、修改《公司法》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领导、将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形式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法人治理的途径等方式革新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