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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劳动者既可能按照我国的法律与国内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同时按照国外的法律与国外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劳动者在遇到工伤时往往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复杂的现实情形导致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主要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就这一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然而这一规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在国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有劳动关系的,且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代表劳动关系中止;“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表示劳动者与国外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这在事实上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出境工作,其与国内用人单位和国外用人单位之间均有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仅仅是外派劳务人员中的一小部分。我国劳动者境外工伤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问题包括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两个方面,而在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中,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待遇标准存在差异,加之《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所规定,劳动者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这样劳动者可能无法认定工伤或者不能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方面主要是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工伤处理程序的不同,我国有独特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劳动者加以保护,劳动者在国外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到国内各种保障制度的保障,劳动者在国外无法认定工伤时,国内认定工伤的时效也许已经结束了,在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的状态下,劳动者丧失了按照国内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其工伤事故的权利。双重劳动关系是保护我国劳动者境外工伤利益根本所在,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仅仅是外派劳务人员中的一小部分。本文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及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学说,为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做好理论支撑。解决我国劳动者境外工伤问题首先要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关于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的规定,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尽量扩大我国国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范围,并且完善我国工伤相关的法律制度,重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理念,逐步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与国际接轨;明确国内用人单位的义务;促进涉外工伤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际劳工组织发挥其在制定劳工标准方面作用,逐步制定关于包括境外劳动者在内的涉外工伤等一系列问题的公约或者建议书;国际间应当就涉外工伤问题进行协商与洽谈,为工伤保险问题以及工伤后的处理程序问题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以保护境外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