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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完善,公民的居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同时随着所有权人利用房屋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增高,居住困难问题在我国更显得突出。面对这一突出的现实问题,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同时让私法负担解决生活中部分人居住问题已成为立法的必然。虽然婚姻立法使部分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得到解决,但对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以及成年子女与父母、孙子女与祖父母、成年兄妹中一方存在居住困难问题的要么未曾涉及,要么由于立法用语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的一些问题。此外在我国,随着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现象的日渐增多,对于房屋产权人处分其权利而形成的居住权的正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立法是否尊重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能否保护居住困难的人居住利益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但是我国对以上事实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没有正确定性,使我国立法与现实社会中对居住权保护需求间的矛盾突出。于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学者和立法者都把以上问题的解决方法放在了物权立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上,但令人有些遗憾的是刚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居住权的立法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面对我国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应该确立居住权制度,它在物权法中的缺位,实属一种缺憾。本文即针对居住权的设立问题展开论述。
除序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国外居住权立法的考察。该部分主要通过历史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立法的考察,为我国立法提供一种立法思路。同时介绍了居住权在各国立法中的基本内容,影响居住权立法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制度因素,进而概括出了居住权立法的一般规律,为本文第三部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若干构想做基本的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主要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明了我国特定的住房现状、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我国相关物权理论及房屋利用制度等方面阐明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同时从法律继受、法律传统等内容阐明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若干构想。该本分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居住困难一方对立法保护的需求,同时考虑到我国物权立法体系及人性立法对居住权制度的影响。阐明了作者我国居住权立法功能定位,立法体例以及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