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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从陌生走向耳熟能详,当风险刑法成为现在刑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当今刑法在不同程度地扩张构成要件、前置刑罚处罚的问题,而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就是很好的例证之一。在对犯罪预备原则不处罚的世界刑法主流趋势下,我国现行立法依然坚守苏联刑法的原则上给予处罚的立法态度,在刑法总则中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不仅过分扩大了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有悖于刑法谦抑原则,还使该立法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虚置的尴尬,成为“象征刑法”。鉴于此有必要对我犯罪预备的立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本文在对犯罪预备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以及对国外立法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的前提下,反思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问题,以期对犯罪预备的立法重构提出有意的建议。论文第一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概述,包括概念、特征、分类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国外的预备行为处罚原则及处罚范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普遍处罚原则进行反思,得出的结论是在当今刑法原则不处罚犯罪预备的潮流下,我国刑法不论是基于从社会需要还是刑法谦抑性原则,抑或司法实践的经验,应当确立犯罪预备严重不处罚的立法态度,而例外地处罚犯罪预备,并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第三部分研究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先也是对各国刑法中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规定进行研究,然后考察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犯罪预备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是从刑法体系上的逻辑合理性考虑,立法对于犯罪预备都应当采用必减主义原则。第四部分在对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相关规定反思的基础上,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论运用刑法限制解释方法,抑或依据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还是依据刑事证明的疑罪从无的证明标准,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困境的根源。对于预备犯的关注,必须正本清源,重构刑法立法,根据法治国家原则、现代刑事政策需要以及行为刑法原理,推动立法重新审视预备犯的刑事可罚性,确定原则不处罚的立法态度,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合理界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从预备行为是否是严重犯罪和预备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两个方面限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最后科学配置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采用必减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