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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是指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没有谋求个人私利的,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相关责任,并及时纠错改正。在鼓励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语境下,在一些“难啃”的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担当作为、攻坚克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瑕疵,这些应当予以容错纠错的瑕疵实践中很多却被当做刑事案件来处理,如江苏刘成群涉嫌滥用职权案、河南常恒光涉嫌滥用职权案等。在提倡容错纠错的背景之下,在坚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要发挥好容错纠错制度的出罪作用,避免滥用职权罪的“滥用”。本文除绪论外一共有三章。第一章,对容错纠错制度开展本体论研究。第一,介绍了容错纠错制度的发展源流,从发展源流来看容错纠错是一项非常新的制度。第二,介绍了当前容错纠错制度的主要特点:正式文件少、文件出台主体多为地方党政机关、文件效力层级低。第三,就容错纠错的概念而言,当前理论和实践部门对容错纠错制度的研究还很不足,理论供给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同时现有的研究也没有形成共识。第四,现有制度对“错”的界定并不明确,实施程序也略显粗糙,容错纠错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第五,当前容错纠错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要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让容错纠错制度运行得更好。第二章,从容错纠错制度与刑法体系开展比较论的研究。容错纠错制度与刑法本属两个不同范式的制度体系,但是通过考察实践发现,容错纠错的适用中存在不少刑法问题,一些应当适用容错纠错的案件被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因此需要探讨容错纠错制度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本章中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容错纠错制度与刑法的关系。从刑法哲学的来看,刑事法本身就是一部“容错纠错法”,价值导向是相同的。从我国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得出容错纠错之下必然会对“渎职罪”等相关罪名的认定有“宽”的影响,容错纠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侧面。同时,容错纠错的提倡也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选取最为典型的滥用职权罪作为着力点开展容错纠错刑法适用的实践论研究。第二章是从宏观层面讨论容错纠错制度与刑法学的关系,在本章中,这是回归具体问题,对实践中最为严重、最为典型的滥用职权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面对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罪的混乱适用,在容错纠错制度出台适用的背景之下,应当坚持从宽的刑事政策,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下,着重考察行为人的法令行为、主观罪过、注意义务、期待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正确发挥好容错纠错制度的出罪作用,保护那些真正为人民服务、担当作为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