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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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现实生活中关于房屋优先承租权的纠纷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房屋优先承租权加以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临这种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具体行使规则的权利时,经常无所适从,只能基于自己对案情的理解来做出裁判,从而导致了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往往截然不同。因此本文以房屋优先承租权的制度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房屋优先承租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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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现实生活中关于房屋优先承租权的纠纷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房屋优先承租权加以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临这种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具体行使规则的权利时,经常无所适从,只能基于自己对案情的理解来做出裁判,从而导致了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往往截然不同。因此本文以房屋优先承租权的制度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房屋优先承租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对房屋优先承租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一定的探讨。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房屋优先承租权的制度现状分析。通过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两个维度对于优先承租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现状等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进而指出优先承租权在实践运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即此权利该如何适用、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以及当其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第二部分是房屋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对优先承租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及方式和行使限制等进行了分析。在适用范围上,笔者认为法定的优先承租权仅限于住房租赁而不包括商事租赁。在行使条件上,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长期合法有效。2.承租人(包括次承租人)是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主体。3.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该房屋。4.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需满足“同等条件”。在行使期限及方式上,一方面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面承租人也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以明示方式行使优先承租权。至于行使的限制,当存在承租人违约、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及一些其他特殊情况时,即可排除优先承租权的适用。第三部分是房屋优先承租权权利冲突与解决。主要从两方面展开论述,一是优先承租权与其他承租权的冲突,其中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即与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间的冲突、承租人之间优先承租权的冲突、与部分共有人承租权之间的冲突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冲突。二是通过与居住权制度的分析比较,明晰了在未来当居住权与优先承租权发生冲突时,由于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一般情况理应优先于债权性质的优先承租权而适用。第四部分是房屋优先承租权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明确了当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原承租人的主要救济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此外当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其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进行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由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限,具体数额应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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