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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法律与文学”这一边缘学科的研究,标志着法律研究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在中国一般将法律与文学研究分为两大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以及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是将法律文本当作文学文本来研究其语言、叙事和修辞等。文学中的法律则是着重分析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文学作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看法律在文学作品中的功用。法律借助文学作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所熟知,这比单纯地宣传法律具有更好的效果。我国古代的判词在当代看来即为司法判决,而明清判词又是古代判词中最为成熟的,它作为一种法律文本,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笔者试图从一个全新的领域来研究明清判词中的语言特色、结构和逻辑问题,并分析其法律渊源和判词中反映的传统诉讼文化。 本文包括前言和四个章节,研究明清判词。为了更好的探讨明清判词的文学性和传统诉讼文化,第一部分关于我国古代判词的形成与发展回顾,其可分为滥觞、形成、繁荣和成熟四个阶段,可使读者对古代判词的发展有系统的认识。第二部分分析明清判词的文学特色,即语言和修辞的特色,及其结构和逻辑问题研究,这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第三章阐述明清判词中的法律渊源问题,当时的审判中存在着成文律例和礼法并用的模式,并分析这种模式的成因。第四章探析明清判词中的传统诉讼文化的反映,体现的父母官意识,抑讼心理,浓重的复古倾向并兼与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这种倾向为何在中国没有产生遵循先例原则。 在结束语部分笔者试图通过对明清判词的研究来关照当代的裁判文书的写作与修辞,浅析当代判决书的语言修辞特色、结构和功用,并提出笔者的一些改革建议,如增强法官的人文关怀精神,在中国引入判例制度,借鉴明清判词中修辞的使用,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等,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的裁判文书的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最终能够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建设生机勃勃的司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