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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国际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遏制国际避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纷纷进行反国际避税的立法。我国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反避税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从介绍国际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国际避税的成因和主要方式,继而指出了我国目前反国际避税立法的主要缺陷:现行反避税条款仅针对跨国纳税人通过境外联属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做出相应的约束,而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反国际避税需要多个部门法的协调配合,但现行反避税条款作为所得税法的组成部分,尚属经济法范畴,其调节规范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缺乏全面性、系统性、规范性、操作性;涉外税法权威不高。这些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活动难以收到理想的成果。笔者针对上述立法中的缺陷,以及对应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实践中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并参考发达国家反避税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的建议。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国内的反国际避税立法,二是加强对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对前者,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率,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修改减免开始时间,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和提高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在建立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笔者认为,应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建立国际税收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对利用避税地以及电子商务避税进行立法规定,以及对增值税等流转税的调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后者,笔者认为在国际立法方面,应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引入强有力的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在国内立法方面,严格限定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对“安全港”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