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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中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是并没有明确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存在着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认定困难、流浪动物责任主体的认定困难以及在以动物为标的的交易过程中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填补受损害的权益,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难题,即动物的所有权和管理人责任认定困难、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以及动物买卖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的理论基础,在物权归属关系论下,当饲养动物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明确并且和实际管理控制关系相重合时,由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人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无法解决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明确而对饲养动物的实际管理控制关系不明确的情形。在实际管理控制论下,行为人与动物之间是否存在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占有关系,不是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根据危险开启理论,谁启动的危险,谁就需要对损害承担责任。根据损益自担理论,行为人从动物身上获得利益的同时,对于损害后果也需要承担责任。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释了“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内涵,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就是指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人,负有管理动物预防危险发生的义务。动物的“管理人”指的是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基于合同、事实行为等取得对动物管理控制权的人。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应该如何明晰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当所有权和管理权重合,所有权归属关系在确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时有决定性作用,动物的所有权人当然的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占有辅助人而仅是依照动物所有权人的意思和指示临时为动物所有人看管动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并没有完全的分离,动物的所有权人仍然实际控制着饲养动物。当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要确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就需要综合考虑权属要素、时间要素、利益要素、意志要素等多种要素。以及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同时存在时,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