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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美国的资信评级业务已经成为衡量债券发行人资信等级的重要工具,不仅大量的公众投资者依靠其判断投资方向,而且债券发行人也希望通过资信评级降低其融资成本。尽管现阶段资信评级报告是许多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手段之一,但金融危机中资信评级机构令人失望的表现也让监管政府认识到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因此,美国和欧盟都公布了针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法案。不过,现有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到资信评级机构的责任问题,而金融危机前后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未真正地回应这一问题。虽然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敦促资信评级机构更加谨慎地开展业务,但是如果评级机构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必然会削弱监管制度的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促成了作者选择民事责任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正如盛世平教授在其《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一书中写到的,资信评级机构可能因为其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向债券发行人或是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次贷危机之后要求资信评级机构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鉴于评级报告对于债券发行人的重要作用,一旦评级报告失实,对债券发行人而言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和融资计划的失败。因此,笔者选择了资信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分为引言、主体和结论,其中主体包括四章的内容。引言部分主要交代文章的写作背景和问题来源,对我国现阶段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进行简要的梳理并阐明写作的总体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资信评级业务的简单介绍。文章首先从资信评级的概念和主要业务的介绍入手,其次是对资信评级机构的性质做出认定,最后运用“柠檬市场”理论分析资信评级在解决市场信息失灵方面起到的作用。文章的第二章首先界定资信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在将两者的关系认定为合同法律关系之后,本章的第三节不仅分析了现阶段关于两者之间不同合同类型的观点,同时还提出了作者的观点。第三章是在确定资信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的法律关系之后,进一步分析两者之间法律责任的性质。尽管两者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债券发行人提出在资信评级机构出现违约的时候,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先例。因此,除了首先介绍了现阶段关于资信评级机构责任的规定之外,本章还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资信评级机构责任性质的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资信评级机构承担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完成对资信评级机构责任性质的讨论之后,第四章除了讨论资信评级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过错的判断标准,本章的另一个重点是损失的认定。文章的最后是对本文主要观点的梳理,并得出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