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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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子数据证据在立法上被确认为独立证据的时间较短,但是伴随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诸如移动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等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使得电子数据在民事审判案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界定以及笼统的普遍适用阶段,对于电子数据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始终未有具体的细化,以及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认定规则,这就导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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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子数据证据在立法上被确认为独立证据的时间较短,但是伴随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诸如移动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等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使得电子数据在民事审判案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界定以及笼统的普遍适用阶段,对于电子数据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始终未有具体的细化,以及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认定规则,这就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面对电子数据的收集、真实性审查、证明力认定上存在莫衷一是的情况,这种情形不仅会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影响,也会形成对我国司法权威的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数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适用现状的研究,拟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电子数据收集的审查情况、电子数据的保全情况、对电子数据认定的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数据收集与保全制度以及建立相对完善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体系的具体建议。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介绍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应用的背景以及国内外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应用研究现状,通过国内外的比较,引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做好电子数据应用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同时,借由国内外对电子数据适用的研究历程,进一步引出本文对于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领域研究的方式方法以及创新观点。第二部分为精选案例研究,通过选取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收集、真实性审查及证明力认定方面的三个典型案例的研究,详述因电子数据在收集中存在问题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例,以及在电子数据认定中因审查、认定关联性、真实性情况的不同形成不同裁判结果的案例,通过分析法官的裁判理由,反映出电子数据在证据效力认定、电子数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不同步,即立法相较于司法实践而言存在滞后性,以期对电子数据建立一种基于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第三部分从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引入,对电子数据进行概述,简要论述电子数据的概念、几种典型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与传统证据关系的梳理以及电子数据自身的属性等,全方位对电子数据进行解析,旨在明确相较于传统证据形式而言,在新时代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有着极高的适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特别是电子数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显著特征,一方面使电子数据更为普遍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另一方面正是因着电子数据的特征使得电子数据在应用上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现状及立法实际的角度分析,指出我国在电子数据的应用中存在的阻碍,如电子数据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难点、在关联性认定上存在障碍、在取证过程中缺乏对当事人的程序性保障等等,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在立法上存在滞后以及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保全以及认定上的困难。最后一部分,针对前文对电子数据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问题的呈现,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考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建议,即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认定上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规则,同时需要在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认定上提供程序性的保障以及与其相匹配的新型配套措施的引入。本文通过探讨符合我国审判规律和诉讼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应用措施,期望在将来形成电子数据制度规则体系以及建立对电子数据的程序保障过程中能够进一步细化、逐渐完善,为立法者、司法者就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度的提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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