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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在我国,税收筹划才刚刚起步,还处于初始阶段。从理论研究上来看,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的研究更少。
税收筹划的范围必须以不违背税收契约为前提。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而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将风险控制和税收筹划有机结合起来,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注重筹划风险的防范,这样就能在得到筹划利益的同时很好地避免风险的发生。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其国家权利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在这个税收博弈过程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但是,税法在制定时必然会考虑到税源的存在和可持续增长,为纳税人预留一定的空间,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新《所得税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收入总额的口径比原来要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有所改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上述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所得税筹划空间,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架构的筹划、企业类型的筹划、筹资模式筹划、投资方向筹划、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收入确认方式纳税筹划、成本费用项目纳税筹划、特殊支出项目纳税筹划、税率筹划、过渡期纳税筹划、利润分配纳税筹划等。
在筹资的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把纳税成本的降低与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紧密结合在一起,寻求企业最优资本结构和负债量,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成本,同时也达到使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战略要求。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筹划,就是对企业的不同的投资行为进行筹划。包括:存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收入确认方式纳税筹划、成本费用纳税筹划、公益、救助性捐赠纳税筹划、税率的纳税筹划、过渡期纳税筹划、利润分配纳税筹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