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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ocate General(为了行文方便,除非必要,先暂定其中文名称为“助审官”,原因见第五章)制度脱胎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中的政府专员制度,伴随着新成员国的不断加入,助审官吸收了不同成员国内法律乃至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精华,形成了自己独具一格的意见书。但随着《尼斯条约》开始,那些没有提出新的法律观点的案件不再需要助审官的意见书,且欧盟法律界一直有学者质疑,认为助审官制度降低了审判效率。那么本文将探究日益成熟的欧洲法院是否还需要助审官制度的存在。本文第一章论述,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法确立了自己基本权利的捍卫者地位,成为国内个体权利的上诉法院,又通过初步裁决程序成为回答国内法院关于欧盟法律问题的最终解释者。无疑,欧洲法院享有了联邦性质的宪法法院的地位。同时,又因为欧洲法院作为超国家法院的角色,带来的与欧盟民众的疏离感,使得欧洲法院天生缺乏社会合法性。一旦处理不当,那么欧洲法院就会面临判决无法得到实现,条约成为空文,欧盟法律体系分崩离析的困境。所以,为了让公民信任法院判决,国内法院能凭借既有的判例法自觉处理欧盟法管辖范围内的国内案件,必须实现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来增加社会合法性。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法院判决书过于简洁的表达,模糊的逻辑,以机构为单位的集合判决形式,极度崇尚自身判例法的权威性论调,直接简短的推理方式,无法满足公众了解法院内部工作的需求。本文第三章,先介绍了助审官的制度框架和运作程序。然后着眼于意见书文本,认为意见书因为具有更长的篇幅、连贯的个人化论述,并以目的解释法为推理方式,从形式上必然比判决书能更清晰的总结事实、论述主张。本文第四章,通过对比分析法院判决书和助审官意见书的区别,从而阐明意见书对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做出了怎样的贡献。因为公众通过意见书中的多样化观点才可能了解到法官思考了哪些法律解决方案,放弃的选择又是什么。而且意见作为外部社会与法官之间最合适的对话媒介,可以动态的将那些有价值的观点介绍给法官,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法院判决的质量。最后,意见通过实现协商民主、分权原则,并利用自身的独立性,对法院的民主合法性也做出了一定贡献。本文第五章,结语总结全文,作者认为Advocate General应称为“助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