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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已经形成共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全球环境问题的改善,并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大措施之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冲突的重要举措,这需要政府的积极倡导,企业的支持和创新,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而其中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主导力量。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企业,既是各种资源的最大使用者,也是各种废弃物的排放者。提倡以法律机制来约束企业,构建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使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对社会的其他群体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了法律界定,指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企业环境责任仅限于法律责任范围,即这里只讨论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不包含其它性质的环境责任,如道义责任。由此得出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定性、可实施性和业务的延伸性特征。而这样的企业环境责任正是我们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必然探讨的话题。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的研究分析法,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怎样加强企业的环境责任,具体体现在那些法律制度上,如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由于过于原则抽象及内容的不完备性,对企业目标定位具有短视性,计算企业成本不科学、不合理,导致企业的环境责任难以实现。正是基于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不足,所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制度和先进的经验,不断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确立、完善企业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我们更新观念,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还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切实借鉴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法律制度。只有这样企业的环境责任才能得以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