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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证据制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历史阶段;中国的证据制度经过了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时期的以法定证据为主兼有裁判者自主判断的证据制度,到国民党政府时期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原苏联立法模式和意识形态、国际政治格局等多方面的影响,民事诉讼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作为自己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区别在于(1) 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不同。纵观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可以看出,与自由心证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盖然性的证据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彻底查明,盖然性根本无法进入实事求是的理念当中。所以学者探讨的也多是裁判者应该查明案件事实,裁判者也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等。(2) 裁判者的事实判断能否为第三人完全审查不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是裁判者可以根据法律、经验、道德良心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而且其判断过程难以为第三人审查,第三者能够审查的只能是其依据的法律、经验、道德等。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侧重强调认识的客观性和对认识过程的全面审查。所以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程序、再审程序都以对案件事实的再审查作为基本的内容。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共同点在于,法律没有对某种特定的证据形式的证明力作强制规定。这种相同点也使我国的证据制度容易实现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化。《证据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转化。《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由心证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国家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崛起、实质合理性广受青睐等,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自由心证进行反思,对传统自由心证之下背离实质正义的司法进行批判。自出心证的客观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别是入世后的中国可以直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成果,少走他们所走的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