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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权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虽为监督检察权行使的直接、有效方式,但鉴于其内部性,难免受到社会质疑。作为外部监督方式的社会监督问题一直以来广受关注。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实现检察权的社会监督而创立的一项制度。从2003年建立试点起,到2010年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推广,迄今为止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实行了整整10年,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相比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时间不长,但其在检察权的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使得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不再仅仅处于“内部监督”的状态,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外部监督,让检察权的运行更加透明,更具公信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必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不断的探索、改革,才能让这项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本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将其与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进行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该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对人民监督员的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行了总结,归纳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指出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国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国外的美国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介绍了各种制度,并分析各种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发展寻找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试点和全面推广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在人员选任上存在素质定位不准确、选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在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的缺陷,致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没有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针对如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文章在第四部分提供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指出应当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在人员选任上下功夫,完善选任机制,确保选任过程的民主性,并建立人民监督员人才库。同时,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上进行改革,并设计好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如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约束机制以及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