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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学方法判断侵权法中的过失,更多是从法律释义的角度去衡量。但由于法律自身的不足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形式的多样化,使对法律进行规则分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抓住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价值问题的经济分析方法,值得广泛借鉴。正如Brandeis法官所言:“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因此法学研究引入经济学分析方法十分必要,霍姆斯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在理性研究法律上,知文字者也许是现在的当令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人与经济学的专精者。”因而过失的研究方法不能只停留在对其价值判断或定性的研究之上,而可以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效率分析。本文对侵权法中过失的判断标准引入经济学分析方法,并进行系统研究,并试图探讨研究结论对其他相关制度分析的借鉴意义。全文主要围绕对过失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的里程碑意义上的公式——汉德公式这个核心而展开的,主要是从单双方预防的角度以及运用经济学的博弈矩阵比较分析何种归责原则更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填补受害人损害,减少社会总成本。进而得出过失责任原则更适合涉及双方当事人预防的侵权行为案件,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促进双方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在涉及单方预防的侵权行为中,严格责任可以减少行为人的活动量和活动水平,从而弥补过失责任在信息成本等管理成本高的局限。同时结合安保义务人侵权的具体案例分析了在简单过失责任原则、共同过失抗诉的过失责任原则、相对过失原则三种不同过失责任形态下对行为人的预防激励情形,得出本案法官适用比较过失责任原则归责会督促侵权人、受害人都将采取最优的预防水平,实现社会最优,符合效率价值。不过汉德公式也存在有些变量值难以衡量,汉德公式左右两边性质不同时不能很好的适用,我国法官的经济分析能力亦有不足之处以及汉德公式假定被告是风险中性的,未考虑个人的风险偏好等局限。但其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供应明确数目的标准来让行为人知道自己应做到什么地步就够了,避免行为人因为法院漫无客观标准的判断而投入过大的费用做预防,其在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维度上践行了正义。在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环境领域里,有关财产的侵权行为其存在可被参考的适用价值。同时建议在管理和信息成本较低情况下,类型化理性人标准和综合有序适用过失判断标准。具体为区分未成年人标准、精神病人标准、身体残障人标准、专业人员标准等。在立法上,过失概念可以主观化,但判断标准要客观,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己对特定的注意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的,那么应以此作为过失的判断标准,行为人违反此项注意义务时,便可认定行为人有过失;在前项未作规定时,参照合理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以上仍不能得出结论,可参照经济分析的方法,即通过比较预防损害发生成本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的差额来认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