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作出的贡献、付出的努力区别于一般劳动,企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措施。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带来的财产性利益在用人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的核心要求。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通过实施、许可、转让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其价值,发明入、设计人从专利纯收益中提取报酬的数额应与他们所创造经济价值相匹配,否则应认定企业未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数量呈大幅增长态势,为解决审判难题、寻找司法对策,本文以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司法实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基础理论为依托,通过广泛调研案例的方式,梳理了审判要点和审判难点,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最终寻求公平正义的结果。本文首先定义和分析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内涵,确定了奖酬的知识产权属性。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及有效量的分析、对江苏法院近年来此类纠纷的增长数量及审理结果的比较,揭示了此类纠纷实务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之后梳理了我国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并研究了近几年颇具影响力的各大高院的判决结果,从中选择五件判决作为研究对象,分析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认定要点和审判难点,列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审判难点的不同观点。而本文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于审判实践,寻找化解难点的途径和方法。关于程序难点,本文阐释了对约定优先原则的具体理解、对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审查原则,并详细分析了约定不明时不再适用法定标准的理论依据;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和共同发明人、设计人诉讼地位结合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在先劳动仲裁或判决涉及职务奖酬处理的影响。在实体方面,本文意图解决的重点在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适用法定标准时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奖酬如何计算的问题,在借鉴德、法、日、美等国家的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酌定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并且首次提出法院无权因专利权人故意放弃专利权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提高报酬提取比例或者报酬数额的观点;随后对发明人、设计人离职、死亡后以及劳务派遣、借调、兼职、实习员工是否有权主张奖酬进行了研究;最后对我国发明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并从改变发明人弱势地位角度,对发明权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