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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处于破产程序的核心地位,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都给予了足够重视。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找到一个与破产关系各主体无利害关系且精通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和处理破产事务,从而公正、高效、顺利地完成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制度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适用效果也较为理想。我国于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引入了国外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进步和企业破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作为一项从国外移植而来的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并无深厚的实践土壤,理论上的研究起步也较晚,因此立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审判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沿革等,并分析了我国破产法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章,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本章是对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进行论述,涉及破产程序的类型、破产程序的开始模式、国外破产管理人的设置模式以及各国破产管理人立法状况的差异,并探讨相关课题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基本问题研究。本章是对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基本问题的探讨,主要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选任主体模式、选任范围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模式(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权利之报酬权、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模式和破产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 第四章,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研究。本章是对今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取向研究,主要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权利义务模式、责任模式和监督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中存在的利弊,提出笔者的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