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已实施30多年,一些早期试点地区的房屋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为了暂时应对该问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作出自动续期的规定。自动续期意味着只要房屋在客观上一直存在并能够继续使用,便不会出现在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被国家无偿收回情况的出现,而且也无需提前向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机构申请续期,只要房屋没有灭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自动续期。但是,《物权法》简单抽象的法条规定难以有效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引发的问题,自动续期制度存在很多实务上的问题亟待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不以所有权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存在而存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流通性,但是其在使用期限和方式上有着一定的限制,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才能进行开发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出让、划拨、租赁三种类型,而出让是当前主要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划拨和租赁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出让方式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在公有制背景下,我国的土地政策、国家性质以及具体国情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主要是通过“两权分离”理论设立起来的,为解决国有土地所有权无法在市场上流转的问题,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来实现土地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中的续期费用、续期年限、续期方式以及房屋的处理等重要问题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随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的日益临近,此类问题的解决更显紧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采取有偿续期,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居民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如果期满实行无偿续期,会导致国家土地所有权被架空,政府财政收入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续期方式,可以实际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并在区分房屋用途的基础上实行差异续费,保障广大居民有房可住,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期满后房屋归属的处理同样关系到房屋所有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科学的制度设计,使房屋归属的处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我国城市居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