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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政不怠,才堪职任。“周公吐哺,天下归心”,已成为勤政为民的千古美谈。孔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意在阐述为政之要务,即居官履职,无得懈倦;行政于民,必以忠信。秦汉时期,随着官僚政治的不断发展,对于官吏就有“循名责实”(如秦简中的《为吏之道》)的职守要求。魏晋时期的三字官箴,“勤”即当其一。唐宋之时,“恪勤匪懈”为官员“四善”之一。明代亦是如此,太祖立国之后,有感于臣僚有怠于职事之状,特颁敕谕以论“勤政”。朱元璋在敕谕中言:“......孰不知治天下者,无逸然后可逸。......朕即位有年,常以勤励自勉。《书》云:‘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尔。......群臣但能以此为勉,朕无忧矣。”鉴于此,明代在立法中对“勤政不怠”的理念加以制度化。勤政多用于对政务水平评价的语境之中,其含义涉及政治理念和实际工作两方面的内容。勤政,从其字面意思看指勤劳于政事。根据官员的职责,将明代官员区分为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军事官员,勤政对其提出不同要求。行政官员侧重于躬亲与勤职,司法官吏侧重于清明、公正、慎刑,军事官吏侧重于常修武备、严肃军纪。在《大明律》中,对官员懒怠政事、不思职守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同时,明代规范为政者达到勤政的要求有一套系统的规范,不仅从刑事上打击,还重视制度激励与惩罚相结合。一是通过考满、考察、稽查对勤职者进行升职、诰制文书、封赠家人等奖励,对不勤者区分其具体情况罢免黜退,或致仕、或闲住、或罢归,进而任用贤能之人替代。二是通过监察制度,弹劾君臣、照刷文卷、考核百官,以维护官僚队伍的高效与封建统治的稳定,明代勤政的主体除了官员之外,还包括君主。皇帝作为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明君”是历代皇帝追求的美称,勤政又是衡量君明的重要尺度。由于皇帝的特殊身份,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触碰不到君主,因此就有诸如天命与祭祀、修省与罪己、经筵与谏诤等一系列制度来鞭策和约束君主勤于政事。之所以把皇帝纳入研究对象,是因为皇帝在封建官僚体制可以称得上是最高的官员,并且是起决定作用的官员,只不过对他的约束更多是制度层面。本文通过分析勤政相关理论、勤政法律思想的历史渊源,归纳明代勤政法律制度的内容,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语义分析法和法政治学研究方法,探讨明代勤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缺陷,结合当代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以期为干部队伍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