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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这一问题,其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5条第2项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竞争者采取不当手段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的包装,使得消费者无法区分知名商品的来源主体的行为。即通过规制市场中搭便车的行为来防止商品包装、装潢混淆的出现。可见,本文所讨论的特有包装、装潢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其所依附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只有商品知名,作为区分其来源的特有包装、装潢才能在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才有可能被其他竞争对手仿冒使用来获取利润,进而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反之,如果商品不知名,其他竞争者也就没有必要仿冒其包装、装潢,则其当然不具有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换言之,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主要是将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捆绑”在一起,进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对其权益进行保护。这种做法也导致了我国特有包装、装潢认定规则的复杂与繁琐。商品包装、装潢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市场中往往成为竞争企业争抢的对象,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纠纷,而市场中经营者的变更又比较频繁,会使得这一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认定规则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对应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