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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缩影,也是检验法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司法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我国政府自1990年8月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后,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但是我国的这一司法体系更多地关注于刑事领域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权的行使,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套用刑事诉讼规定的情况很常见。然而,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多的应该是从司法的角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基于此,文章选择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为视角进行研究以达到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权益的目的。文章首先采用实证分析法,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然后采用历史考察法,从基本内涵、特征与完善的必要性等角度,初步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最后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得出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共同保护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于整篇文章,尤其是在后文的具体完善部分,更是突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方面,针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的界定方面,文章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入较大,将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完全排除在外;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主张为未成年人设定一个起诉权,以便在监护人难以维护其权益时能够自行起诉维权;在审判组织方面,建议设立家事法庭,专门审理家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审判方式方面,一方面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建议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庭审方式,以期尽可能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