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是在近几年才建立并且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在维护部分股东权益、打破公司僵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效。但同时,该项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尽管2008年最高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解散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通过研读中国的法律,对比其他国家的规定,并且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可以看到中国法律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受理与判决方面的事项规定仍然较为笼统,主要表现为:对原告需要具备的条件规定不够准确具体,对法院应当受理的请求解散事由规定不够详细,对于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散规定不够细化。为强化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指导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把握解散的标准,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本文对以上问题一一进行了探讨。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明确了何人起诉应当受理的问题,对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告条件提出了几点新的建议。第二章明确了以何种解散事由起诉应当受理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对解散事由加以提炼概括,给出了新的立法建议。第三章则明确了对此类案件是否判决解散应如何考量的问题,指出了现行立法的不足,给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指导法官对案件进行把握,从而做出准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