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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客观现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必然结果,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僵化的户籍制度存在密切关联。被标签化为“流动人口”的社会群体由于各种原因,犯罪率相对较高,如何对流动人口群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律实施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以取保候审为例,流动人口涉罪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这一现象的成因较为复杂,表面原因是流动人口涉罪人员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金或提出合格的能够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但根本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确立起“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原则,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偏高,取保候审在内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通过实证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法学分析方法,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反思了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了相关完善意见。正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前言,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研究背景、研究的主要对象与内容、研究的主旨等,这是全文研究工作的起点;第二部分是W市流动人口取保候审的实证调研成果。本部分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整个W市在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实践中的概况、实施机制以及所采用的创新办法,通过对W市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实践现状来看,W市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城市,面临较为严峻的外来人口犯罪形势,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偏低,尽管该市采取了一些创新机制以促进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取保候审制度实施中的难题;第三部分是W市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从现行法律制度出发,从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适用率偏低的成因,并将其归结为理念层面和规范层面两个方面的原因,认为司法机关注重羁押性强制措施,忽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本身对流动人口的某些不适用性导致了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偏低的现象;第四部分是我国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实施机制的完善。本部分主要首先分析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适用取保候审应秉持的基本理念,即应以人权保障为理念指导,以消除取保候审适用障碍为基本目标。在具体的措施上,则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现有制度的实施层面,应细化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规则,严禁司法机关提出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第二,在现有制度的改革层面,建议立法明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优先适用的原则,并在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上实现立法范式转换,从规定取保候审的正面适用范围转变为规定取保候审的反面适用范围,从而实现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拓展,以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涉罪人员适用取保候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