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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客户信息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识别价值。目前我国无论是银行法律文件还是民事基本法律均缺乏对银行客户信息权利的完整规定,如此立法现状对银行客户信息的保护十分不利,构建全面的权利体系、完善对银行客户信息的民法保护迫在眉睫。为了对此侵害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笔者深入探讨了银行客户的信息权利,全面分析了侵害银行客户信息权利的民事责任,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变革的金融环境进行分析,引出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话题,然后详细阐述了保护银行客户信息的重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论述了银行客户对其自身信息的权利。首先对银行客户信息权利的概念和属性进行界定,提出银行客户信息是依法对其本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并分析了学术界目前存在的四种有关属性的学说,得出银行客户信息是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权利的客体这一结论。其次,对银行客户信息权的权利形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解构,提出了分析权利形式的四个标准,得出银行客户信息权利的形式应包括知情权、保密权、同意权、收益权、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赔偿请求权、信息决定控制权、自动化决策权不应成为银行客户信息权利的表现形式。在对权利形式进行剖析时,批判性地借鉴域外立法,完善了信息权利的保护方式。第三部分,对侵害银行客户信息权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结合理论上关于四要件的争议对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突出探讨了“赔偿损失”这一侵权责任形式,从域外立法多以“非财产损害赔偿”命名和法人能产生非财产损害这两个角度出发,主张以“非财产损害赔偿”取代“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表述。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认为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有其合理性。文章的最后建议新增三种免责事由,“公共利益”、“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银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可以成为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之外的免责事由。为了防范免责事由被滥用,笔者建议细化免责事由、完善免责事由的行使方式、明确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