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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在全国18个试点地区展开,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一些制度风险与漏洞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了出来,需要对这些试点中出现的制度漏洞进行总结,查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探讨堵住制度漏洞的办法。以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在试点过后尽快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在制度设计中对被告人诉讼程序进行缩减,这在实际中减损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也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中心,探讨现有改革制度中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上的存在的制度风险与漏洞。通过比较的研究方式,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同类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与可以适用借鉴之处,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还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总结试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完善制度设计,保障被告人自愿性。通过法条解释的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及刑法、刑诉法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通过剖析背后的理念来说明其合理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被告人自愿性上存在诸多制度风险,如在当前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不能获得相对全面、有效的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多是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全案证据还没有清晰了解、掌握的情况下做出了认罪认罚的自愿。在制度设计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追诉阶段“认罪又反悔”缺乏相对的保障与惩戒机制。此外,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在实践中还缺少相对规范的操作机制。这些都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了不利影响。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首先要保障其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己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所受到的可能的处罚结果的利弊权衡之后,做出的明智的自愿,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基础;其次,还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后的撤回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构建与其反悔相对的惩戒与保障机制;最后,还要在审判环节的构建完善的自愿性审查程序,由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保障、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在经过试点之后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