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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涵盖的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完善与提升的二维面向来审视,行政法规范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元素,是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法律保障,其中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是核心与关键,而行政诉讼正是联通两者的桥梁与纽带。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这一时代要求下,发挥行政诉讼的价值功能已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为此,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将“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灵魂”条款,并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解决行政争议、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三大功能之首,正是对行政诉讼回归到化解行政争议本质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立法回应。因此,考察与评估新法“解决行政争议”这一首要功能实现的基本样态与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据此构建与形成涵摄行政诉讼整个进程的立案阶段、诉中阶段、执行阶段和由行政诉讼要素与行政非讼因素构成的“三阶段机制+三三制九步范式”这一逐次推进与保障的工作机制,均具有重要的理论自洽价值与实践补强意义。第一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功能的理论阐释。对行政争议化解功能的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将其置于行政诉讼功能的一元论、两元论、三元论历史纵向视野中进行考察,其涉及到对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诉讼价值、行政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目的等进行法哲学阐释。同时,也需要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及其与行政争议化解功能的互动逻辑和回应机制进行证成,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对行政争议化解功能的考查不能局限于就诉讼谈诉讼,必须将其置于宪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整个法律体系进行考查,其在不同的部门法视角下与国家治理下行政诉讼功能呈现出不同的样貌。第二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功能的实证考察。基于提高分析的效度考虑,运用H省和C直辖市在新法实施前后两年的审判数据进行研判,分析表明,新法实施后行政诉讼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仍旧呈现出滞后性与有限性,表现为新法实施后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明显滞后、行政诉讼对原告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合议制的独立性有待加强和法院未能充分利用新法所提供的疏于运用非诉方式等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资源等司法内部与外部问题。第三章行政诉讼功能转向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内在机理。对于行政诉讼功能转向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因进行界分有助于理清问题产生的根源,对此需要从行政诉讼的起源及其监督行政权力的传统、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权的局限性及其向实质化解争议的转型和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向争议实质化解转型的正当性等三个向度进行探究,进一步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向争议实质化解转型的内在原因是行政诉讼以行政权力监督为核心的功能定位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我国基于权力配合传统的司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定位与基于三权分立的司法监督行政功能的不协调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秩序价值对实质化解功能的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体系的局限性导致的司法监督能力的不足,以及情理为核心的熟人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客观影响。第四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确立。从法理上论,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设定与实现路径,必须在与整体法律制度体系相一致的价值设定上确立其相关标准。对此,应在坚持保证人民利益的最大程度实现是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根本原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则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原则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内涵等三项原则的基础上,确立其标准: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上需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并重、构建形式上具有满足不同类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多元化机制、理清实质层面能够切实解决双方之间行政争议的内涵路径。第五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案阶段向度。基于新法实施后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功能所呈现的司法内外两个层面的问题,按照新法规定,我国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路径可以界分为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复议、诉源同治中以行政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法院主导的行政诉讼两个向度,即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之后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诉讼推进的进程与规律来论,整个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因此,从行政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对有助于构建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严密工作机制与可行实现路径。同时需要提及的是,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的检察建议权、提起诉讼权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也能够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功能实现的整个诉讼进程中提供有效的监督制度保障。从立案阶段来论,可以从践行新法扩大受案范围与降低进入诉讼标准等立法目的、构建行政争议立案阶段的第三方专家评估为核心“诉前评估制度”和科学推进行政争议案件的繁简分流以提升行政诉讼效率等路向进行构建。第六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诉中阶段向度。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诉中阶段,是行政争议实现实质化解的核心程序,基于契合这一阶段的需要,从以下三个向度进行保障:综合运用新法对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补强措施,即适用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运用行政诉讼调解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管辖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以确保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扩大法院的权力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构建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告权利保护机制,即构建行政诉讼调解的可行机制、运用法官释明权补强原告权利救济和构建行政诉讼诉中阶段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整合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被告监督路径,即优化新法关于判决撤销重做的规定、完善司法合理性审查对依法行政的引导与规范机制。第七章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执行阶段向度。在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三维面向中,执行阶段是阻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的最后一道藩篱,也是难点与困境所在。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路向破解生效行政判决、裁决、调解书的执行瓶颈而确保执行阶段中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构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价值保障机制,即明确司法建议的管理主体、制定司法建议的运行流程、构建沟通反馈机制;设置行政解决机制保障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执行机制,即构建与被告行政机关充分协商的审理程序、构建被告行政机关充分谅解的裁决协商机制、构建被告行政机关充分配合的执行机制;合理适用与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形成“加强和改进追究拒执犯罪”的共识、完善追诉程序的具体分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