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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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被普遍重视。数年以来在中国出现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不仅导致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被侵害,而且打击了投资者对知识产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目前,中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的是传统的补偿性原则。补偿性赔偿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由于具有事后性,补偿性赔偿对打击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力度微弱,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够,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效果并不显著。与此相比,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从根源上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形成对著作权的全面、系统的保护,进一步提高知识研发的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国家的竞争力。著作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它遭受侵害时往往具有侵权易操作、低成本、高发率等特征,所以将惩罚性赔偿机制引进著作权保护领域,是一项必要措施。同时,也要看到以审慎的态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严格限定其使用条件及其计算方法。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现阶段中国对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情况分析,首先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阐述,得出补偿性赔偿已无法适应现状。随后,介绍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历史发展,对惩罚性赔偿形成整体的概括认识。
  第二部分是对著作权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进行论证。首先,该部分从制度功能、法经济学、正义观念对在著作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其次,该部分从著作权领域侵权的独特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有关著作权的产权保护和纠纷、目前的著作权赔偿制度的缺陷五个方面进行梳理,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必要性。随后,该部分从中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以及域外的成功经验两个角度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对英国、美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关于著作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操作进行说明,以此为借鉴,从而为中国建立著作权领域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参考价值。
  第四部分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76条的规定,从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数额的确定、适用中证据和程序问题等三个方面提出笔者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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