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穿透式监管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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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功能在于“事实发现”,是监管部门坚持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根据实质交易和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规范的一种监管方法或手段。中国现有的穿透式监管实践可以分为三类:产品穿透、核查主体数量穿透以及认定实际控制人类穿透,每一类穿透都在纵向深度上实行层层穿透,横向范围上呈扩张趋势的特点,这几乎与域外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一层穿透的情况截然相反。
  笔者认为中国穿透式监管应有其适用边界。首先,中国穿透式监管不宜无度地适用各种场合。通过对三类穿透实施背景、目的和适用问题的具体分析,在当前分业监管背景下,中国穿透式监管适宜应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的穿透和认定实际控制人本身的穿透。第二,鉴于中国穿透式监管的适用困境,包括公权力扩张与私法秩序的冲突、信息披露与私人信息的冲突以及“实质重于形式”与法人人格独立性的冲突,中国穿透式监管在针对某一对象的适用时应坚持分类穿透、重点穿透和有针对性穿透的思路。具体制度和做法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设置穿透的前提条件,建立穿透豁免等制度确定中国穿透式监管边界,从而达到审慎适用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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