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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是顺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潮流、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在学界和实务界多次探讨争论并在小额速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作出的,该规定也被视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确立的标志。小额诉讼程序首次突破民事诉讼案件二审终审的传统,成为中国民事诉讼历史的创新。对于这种富有创新意义的制度,理论界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研究的热情,探讨文章陆续刊登于各大期刊和网络。但制度有着怎样的前景?立法是否契合现实的司法需求?实务界对其有着怎样的定位和适用心态?如何推动该项程序的良性运行?本文基于上述问题并以笔者所在的一西部市所辖的6个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为基点展开。本文在对西部s市法院6个基层法院2013年上半年符合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情况和实际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就西部基层法官对小额程序的基本立场进行考量,随后分析了程序适用中的各种困境,提出化解困境推动程序良性运行的建议。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S市法院符合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情况和实际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1.高达39.82%的案件符合小额程序适用条件;2.案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居首,占64.93%;3.平均审理时间均小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4.小额程序适用率很低,仅0.48%;5.适用的案件类型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首,劳务合同纠纷次之。第二部份通过问卷对西部基层法官适用小额程序的基本立场进行考量:关于小额程序的最大价值,70.21%的法官认为是分流案件、节省司法资源,17.02%认为是实现“司法大众化”,12.77%认为是构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关于小额程序是否具有独立性:72.34%法官认为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27.66%认为是独立程序;关于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原因:“调解结案不怕信访”和“当事人无法上诉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分别占42.86%,“探索适用新程序希望有创新”仅占14.29%;关于目前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困境:87.23%认为是“程序缺乏具体规定”,53.19%认为“一审终审当事人程序权利减损可能导致信访风险”,另各有31.91%认为是“新制度适用增加了工作量”和“长期养成的审判惯性思维”。第三部分对我国小额程序进行开放性思考:论证了小额程序的价值定位、独立性、信访风险以及制订具体程序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对推动小额程序在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良性运行提出建议:是明确小额程序的双重价值定位;二是破解惧怕信访的心态;三是制订完整、独立的具体操作规则;四是打破民事审判既有的惯性思维。本文使用了数据统计、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同时也使用了文献分析法,对国外小额程序的特点、各种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各大知名教授所持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司法实务者的角度对小额程序进行双重价值定位和提出的小额程序在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良性运行的建议是本文的创新,这种创新突破了纯理论探讨的局限,可为下一步小额程序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一些客观的有价值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