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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针对孕妇但祸及到胎儿的侵害或是直接针对胎儿本身的侵害时有发生,这不禁引发了公众对故意伤害胎儿行为性质的思考,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定罪、若定罪的话犯罪对象是孕妇还是胎儿亦或是其他主体……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之有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在刑法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实践中的处理也差异极大。本文围绕这一热点问题,针对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展开了较为全面的评析,不仅对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对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不同学说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而且重点从法益保护、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刑法的一致性、利于刑法节俭、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调性五个方面介绍了定性故意伤害胎儿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最终,把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分为致胎儿出生前死亡的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以及致胎儿出生后死亡、伤残的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两类,分别对之进行定性及处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概述。该部分旨在厘清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首先,在分析整合当前理论界关于故意伤害胎儿行为概念观点的基础上,完善伤害行为后果表现形式及发生时间的表述,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为会造成母体中的胎儿出生前死亡或出生后伤残、死亡后果的行为。[1]其次,阐明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与刑法其他故意伤害行为在针对对象、行为后果发生时间以及侵犯客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最后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划分为故意伤害胎儿致胎儿出生前死亡以及致胎儿出生后伤残、死亡两大类。第二部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的纷争。该部分对当前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几个伤害胎儿行为论说进行系统阐释与比较分析。将他们归纳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类,肯定说下面又包含四种思路,即一体化思路、伤残结果思路、隔离犯思路以及广义权利保护思路。另外,从伤害胎儿行为本质为侵犯夫妻生育权、伤害胎儿行为若被定罪可能会导致处罚不公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等几个方面去阐释否定说的观点,接着,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肯定说以及否定说各有缺陷,对于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我们既不能完全遵照肯定说的说法,也不能将肯定说丢置一边全面启用否定说。而是应该根据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结果,分情况对之进行定性分析。第三部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的原则。该部分旨在阐明定性故意伤害胎儿行为所要遵循的原则,认为无论是从法益保护、刑法的不得已原则、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调性、刑法的一致性出发,还是出于利于刑法节俭的角度考虑,一刀切定性故意伤害胎儿罪都是不合适的,在定性故意伤害胎儿行为时应遵循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坚持不得已原则、坚持与刑法相一致原则、坚持刑法节俭原则以及坚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原则。第四部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及处置之我见。该部分笔者将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划分为致胎儿出生前死亡的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以及致胎儿出生后死亡、伤残的故意伤害胎儿行为两大类,发生致胎儿出生前死亡的结果时,母体有损坚持肯定说、母体无损则遵循否定说,并就行为人及免责主体范围的界定、母体无损情况下致胎儿出生前死亡行为的归责原则等难题提出了自己的处置意见;而发生致胎儿出生后伤残、死亡的结果时,无论母体有无受到损伤,都以肯定说定性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同时,笔者在发生这一结果的前提下也针对行为人范围的界定、举证、时效确定以及母体同时受损情况下的罪数认定等处置难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