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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由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倾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侧重于对当事人各项权利的保护,这已初步体现了辩论主义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很深,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这导致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西方国家的辩论主义差别很大。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划分了当事人和法官的权限,赋予当事人诉讼资料来源的主动权。但目前我国的辩论原则还不完善,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一面的同时,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辩论主义为选题,对辩论主义进行研究,并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全文共分为五章进行讨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对辩论主义进行研究。第一章为辩论主义概述。本章分析了国外辩论主义的发展,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制度进行比较。进而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规定,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辩论主义的功能,对辩论主义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概括性地分析了辩论主义适用的限制。第二章为辩论主义的理论根据。本章首先对辩论主义理论根据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其中,“本质说”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符合辩论主义的理念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进一步深入分析辩论主义的实体根据与程序根据。第三章为辩论主义的内容。本章分析辩论主义的内容,主要是对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辩论主义下证据问题研究和自认制度等内容的探讨。第四章为阐明权制度。阐明权制度是辩论主义制度的补充,本章首先介绍了阐明权制度理论研究,主要探讨的是阐明权的含义、性质及内容;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对阐明权制度的规定,发现我国阐明权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阐明权制度的建议。第五章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本章首先从我国辩论原则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我国确立辩论主义的必要性。其次,建议重新界定我国的辩论原则,从制度和程序两方面完善辩论主义制度,使辩论主义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